经查,下列社会团体未按规定参加2016年年度检查,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的规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之规定,本机关拟对下列社会团体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根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下列社会团体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即为送达。
根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有关“……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规定,你单位有权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逾期视为放弃。
联系方式:26110753
联系人员:杨春玲、杨婉婷
办公地址: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广场路1号2号楼
0305办公室
邮政编码: 641399
社会团体名单: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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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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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主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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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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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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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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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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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普通高中校长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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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教育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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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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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音乐舞蹈家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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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文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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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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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作家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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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文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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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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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法医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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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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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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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警察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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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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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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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汽车产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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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经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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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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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纺织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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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经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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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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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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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工商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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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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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烟草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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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科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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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民政局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