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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低保申请指南
2022/9/14 9:20:02     浏览:27471   分享到微信 分享到微博

          一、 法定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四川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56号)、《四川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40号)、《四川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86号)

、办理条件

持有当地户籍的城乡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户籍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规程有关规定的,均有权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三、办理程序

可按“本人申请——乡镇(街道办事处)初审——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办理。

四、申请、审核审批及时限

申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应当以户主(或其委托人)为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城乡低保时,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家庭收入情况和家庭财产状况,承诺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自愿承担法律责任,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程序,并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一)书面申请书;

(二)家庭成员的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

(四)疾病、残疾等导致贫困的相关证明;

(五)其它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申请。对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应当单独登记备案。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场告知并且说明理由。

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低保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人员和申请人应当分别对调查结果签字确认。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以村(居)为单位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小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包村(居)干部、村(居)党组织和村(居)民委会成员、辖区民警、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驻村(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居)民代表等组成。其中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参加评议人数的三分之二。有条件的地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派人参加民主评议。

每次民主评议小组成员人数不得少于9人,实行轮换制度。民主评议小组对乡镇(街道)低保机构和村(居)民负责,依据低保法规、政策,坚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民主评议,确定低保户及保障金额。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低保提出建议意见,并及时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拟纳入保障对象的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将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出具《资阳市城乡低保审核意见书》并送达本人。有异议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重新公示。

审批:县(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县(区)民政部门应当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备案登记的低保经办人员近亲属申请低保的,以及有疑问、有举报或者其他需要重点调查的,应当全部入户调查。

对拟予批准的,应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家庭常住地所在社区或者村委会张榜公示(包括:户主姓名、家庭成员、拟保障金额等),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低保的家庭,发给最低生活保障证,并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对公示有异议的家庭,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对拟批准的低保家庭重新公示。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在作出审批决定3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资阳市城乡低保待遇不予批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

五、联系方式

(一)资阳市雁江区电话:028-26920252

(二)安岳县电话:028-24522814

(三)乐至县电话:028-23356322


主办:资阳市民政局  联系电话:028—26110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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