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民政局 关于面向社会公开征求《资阳市配套社区办公服务与养老服务设施合用房规划建设和移交管理五条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全市住宅小区配套社区办公服务与养老服务设施合用房(以下简称合用房)的规划建设和移交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中办发〔2017〕1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8〕1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四川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20〕9号)和《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城镇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川民发〔2014〕145号)等文件精神,市民政局结合我市实际,起草形成了《资阳市配套社区办公服务与养老服务设施合用房规划建设和移交管理五条措施(征求意见稿)》,现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此次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1年6月9日。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并将意见以信函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给我们(来信来函请注明工作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联 系 人:廖 鹏 联系地址:资阳市广场路1号 邮 编:641399 电 话:028-26110765 邮 箱:157756255@qq.com 资阳市民政局 2021年6月2日 规划建设和移交管理五条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全市住宅小区配套社区办公服务与养老服务设施合用房(以下简称合用房)的规划建设和移交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中办发〔2017〕1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8〕1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四川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20〕9号)和《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城镇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川民发〔2014〕14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明确建设标准,强化空间保障 (一)本文所称的合用房是指综合社区办公服务和养老服务设施功能进行统一规划设计和建设的建筑,主要包括社区办公用房、综合性社区服务站、社区党员活动室、老年人综合服务站(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日间照料、短期托养等服务)、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警务室、社区图书馆、档案室等。 (二)新建和旧城改造不少于100户的居住建设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每百户60平方米以上的标准配套建设合用房,合用房尽量不设置内部隔墙,以室内大空间为主。城市新建社区一般不低于500平方米,城市改建扩建、购置租用社区一般不低于300平方米。合用房面积不达标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应通过新建、购置、置换、改造或整合共享等方式予以解决。因各类建设需要拆除合用房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不低于拆一还一的原则配套建设。 (三)新建和旧城改造低于100户的居住建设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该项目计容住宅面积3‰的比例,交纳合用房建设配套资金(每平方米按建设施工合同价计算)。由民政部门代收,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全额用于合用房建设。 (四)合用房位置要适中,应位于临市政道路或交通性道路、小区出入口,所处楼层原则上应在建筑临街面的一层或二层,不得设置在建筑的地下层、半地下层和夹层,具有独立的出入口、楼梯间、无障碍设施及厕所等完备的使用功能。 (五)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分片区规划建设集社区教育、文体、休闲、体验、商贸、文创、科创等多种场景于一体的社区综合服务体,片区范围内的开发建设项目不再单独配建合用房。 二、落实前置程序,确保规划落地 (六)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在编制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统筹考虑合用房需求;在土地划拨决定书或土地出让方案中,应该明确建设合用房的相关约定事项;在审批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对楼盘建设名称和合用房建设标准、位置、规模等内容严格把关;设计方案审定后,及时将相关事项函告同级民政部门。 (七)在住宅项目规划审批联审时,民政部门应对合用房规模、位置等提出审查意见。 三、严格过程管控,抓好建设移交 (八)按照“谁开发建设、谁完善配套”的原则,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合用房的建设和移交。 (九)自然资源规划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合用房在建筑设计、施工建设、设施配套、移交验收等方面的监管工作。若开发项目为多期的,合用房要与首期项目“四同步”(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 (十)对有配套合用房规划,但未按要求开工建设或者未列为首期建设项目的,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应约谈开发建设单位,责令其限期按标准与同期项目完成合用房的建设;对缩减少建的,责令其通过改扩建、补建等方式予以解决。对不按期整改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得对该项目首期建设进行验收。 (十一)在项目完工交付时,合用房应纳入“多验合一”工作统筹安排,民政部门根据实际配建情况提出验收意见。 (十二)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合用房应按照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审批的设计方案实施,且应当达到简单装修、交工即可使用的标准。 (十三)合用房验收合格后,开发建设单位要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无偿将完整的合用房档案资料、不动产权移交并登记在社区所属乡镇(街道),涉及的税费依据相关规定缴纳。 (十四)对于已建成合用房因确权登记不到位而导致产权纠纷的,要按照相关规定,建立责任倒查机制,制定补救措施,从规划、土地、建设等方面着手,明确主体责任,限期整改,按期移交。 四、加强使用管理,提升服务水平 (十五)合用房的功能设置要体现“亲民化”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结合实际,根据群众的不同需求,进一步强化基础设施建设、拓宽服务居民项目,最大程度发挥合用房服务群众的关键作用。 (十六)合用房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监督管理,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日常使用;也可通过公开的形式,以“公益+低偿”“公益+市场”等模式,引进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组织作为运营方,让渡部分使用权,丰富社区服务供给,保证服务质量和效益。 (十七)合用房属公益性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不得用于抵押或挪作他用。 五、严肃工作纪律,逗硬责任追究 (十八)开发建设单位私自将配套合用房出售、出借、租赁、抵押给单位和个人或改变用途、建成后未按规定移交的,应限期完成移交;限期未移交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四川省政府部门信息共享及监管协作平台公示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该企业名下,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其作为重要因素考量。 (十九)发展改革、民政、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工作人员在合用房规划建设和移交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机构依规依纪予以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本措施自2021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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