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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民审〔2024〕4号 资阳市民政局关于同意资阳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变更法定代表人和业务范围的批复
资民审〔2024〕4号
资阳市民政局 关于同意资阳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 变更法定代表人和业务范围的批复
资阳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 你单位报送的《资阳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关于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请示》及相关资料收悉。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同意将法定代表人由“杨文清”变更为“范平”;业务范围由原《章程》第六条规定的“1、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2、参与或组织对商品、服务的监督、检查、检测和优质名牌产品、优质服务的评选、审定。3、参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立法工作,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4、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5、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6、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7、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8、宣传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开展消费教育,发布消费警示,引导消费者正确合理消费。9、研究消费领域中的问题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理论,组织和参加有关消费方面的学术交流活动。”变更为新《章程》第七条规定的“(一)宣传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开展消费知识教育,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二)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地方标准;(三)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经营者、行业协会反映、查询,提出建议;(四)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合同、价格、售后服务、广告情况、消费者投诉及处理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调查、评议和分析,并公布结果,发布消费提示、警示;(五)参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六)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或者提出意见转送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处理;(七)对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征信机构记入经营者的信用档案,并可以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进行社会监督;(八)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申请仲裁;(九)针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存在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突出问题约谈经营者,并依法向社会披露消费投诉和约谈情况;(十)参与关系消费者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听证会,并发表独立意见;(十一)组织消费者、经营者、行业协会、专业机构、相关部门等参加协调会,研究解决涉及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事项;(十二)对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十三)推动跨区域消费争议解决,促进信息互通共享;(十四)多形式、多渠道培训市内各级消委会成员、消费志愿者,提升保护消费者、服务经营者的能力;(十五)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特此批复。
资阳市民政局 2024年3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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