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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资阳市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指导意见》的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发展,推动公办养老机构社会化、专业化运营,持续提升养老服务质量,规范养老机构公建民营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养老机构管理指导意见》(民政部令第6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四川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了《资阳市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指导意见》。 二、主要内容 《意见》全文共五章、三十四条,围绕公建民营适用范围、概念内涵、基本原则等内容作了界定,对组织实施、运营管理、监督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 (一)关于适用范围。适用于资阳市范围内各级政府拥有所有权(使用权)的养老设施委托社会力量运营的模式。包含以政府投资建设、购置的养老设施;政府以固定资产作为投资吸引社会力量建设,约定期限后所有权归属政府所有的养老机构;新建住宅小区按规定配建并移交给民政部门的养老设施;利用政府其他设施改建的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应坚持养老服务用途不改变、服务水平不降低、国有资产不流失、监管不缺失的原则。 (二)关于施行主体。明确市、县(区)民政局、高新区、临空经济区社会事务局负责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工作的统筹、指导、监督、管理、实施等。 (三)关于实施方式。实施公建民营前,所有权(使用权)方要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进行资产清查、评估,制定实施方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运营方要通过招投标或国家相关规定允许的方式来确定,并依法签订运营合同,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新建养老服务设施可采用设计、运营同时采购,便于运营方提前参与。 (四)关于运营要求。运营方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独立承担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债权债务和法律责任。在服务管理上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制定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并予以公开;在财务管理上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内部独立、规范的财务管理,专账管理、专款使用,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五)关于基本养老。公建民营机构要立足普惠性原则,应当承担基本养老服务职能,首先要在满足特困老年人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重点为失能、失智、空巢、独居、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人提供有偿托养服务,也可向社会失能(失智)或高龄社会老年人开放。运营方接收政府供养的特困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减、挪用政府拨付的供养费,不得向政府供养的特困人员收取费用。 (六)关于监督管理。市、县(区)养老机构公建民营由同级民政部门或社会事务部门履行监管职能,乡镇(街道)养老机构原则上由同级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监管职能。所有权(使用权)方应将全部资产进行清产核资、造册登记,加强对国有资产的日常监管。运营方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相关行为的,委托方有权责令运营方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者未按要求整改的应当解除合同。 三、其他说明 (一)适用范围延伸。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等公办性质养老设施可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 (二)有效期限说明。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如中、省、市出台最新政策,按照最新政策执行。
政策咨询联系人:廖颖,咨询电话:028—26110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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